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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三】从业人员“炒股”被没收所得还被罚款
自2011年8月,袁某在一家公司营业部工作,看到市场一轮行情下来有不少牛股能涨好几倍,于是就动了炒发财的念头。
袁某知道自己作为从业人员按规定不得炒股,于是劝说自己的朋友“叶某英”开立一个账户供自己使用,并将资金转至“叶某英”的账户,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进行买卖。
袁某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自开户至销户买卖累计成交金额907.22万元,盈利18,160.07元。
袁某作为从业人员,利用“叶某英”账户持有、买卖的行为,违反了《法》规定,构成了违法行为。
中国证监会根据袁某违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法》,决定:没收袁某违法所得18,160.07元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袁某作为从业人员炒股,被记入“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”,记入资本市场失信“黑名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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